女子以谈对象为名骗取他人钱财获刑一年

2014-09-16 20:16:12 133
爱情本是幸福的象征,却被部分不法分子作为骗取钱财手段。近日,巧家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诈骗罪案件,被告人以与谈对象为名骗取他人钱财100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4年2月19日,张女伙同杨某(另案)以李男要与张女谈对象,要先帮张
  爱情本是幸福的象征,却被部分不法分子作为骗取钱财手段。近日,巧家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诈骗罪案件,被告人以与谈对象为名骗取他人钱财100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4年2月19日,张女伙同杨某(另案)以李男要与张女谈对象,要先帮张女偿还10000元欠款为由。李某经相识的万某将10000元钱转交给杨某。尔后,杨某给了万某2300元。案发后,万某退还了李男2300元,被告人张女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李男经济损失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人张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和李男谈对象为名,骗走李男10000元,属于骗取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何有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