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 不受法律保护

2014-09-19 17:53:00 153
原告胡华与被告李婷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婚礼,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证。后双方一起外出打工,因性格差异较大,双方对各种事情想法看法不一,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为此,双方一直分居生活,很少来往,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和好,均遭到被告的辱骂。为了有一
  原告胡华与被告李婷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婚礼,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证。后双方一起外出打工,因性格差异较大,双方对各种事情想法看法不一,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为此,双方一直分居生活,很少来往,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和好,均遭到被告的辱骂。为了有一个幸福的生活,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同居关系。
  
  经法院调查核实后,因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生育小孩,同时也没有任何共同财产,故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并对双方进行了法律解释。
  
       点评: 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它是男女双方谈恋爱的关系,法律不保护,只有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有夫妻身份,才受法
  
  律的保护。
  
  依照法律行事可以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件还好没有涉及到任何人身、财产、抚养孩子等一系列问题,才可以轻松的好聚好散,要不然遇到问题打得头破血流事情也不见得会顺利解决。所以我们要重视法律、遵守法律,才能用法律保护自己。
  
  (鲁甸县法院   张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