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中的地域管辖立法完善 ​

2025-10-30 14:51:17 1
摘要:网络犯罪以跨域、链条、虚拟为特征,持续冲击以犯罪地与居住地为轴的传统地域管辖。现行规则虽扩展犯罪地并设置协商、指定与并案机制,但缺少连接点层级与限缩、缺少“更为适宜”的要素化与说理范式,致竞合频

摘要:网络犯罪以跨域、链条、虚拟为特征,持续冲击以犯罪地与居住地为轴的传统地域管辖。现行规则虽扩展犯罪地并设置协商、指定与并案机制,但缺少连接点层级与限缩、缺少“更为适宜”的要素化与说理范式,致竞合频仍、程序空转。本文主张以最密切联系为原则,确立以证据集中和事实链一体化审理为核心的连接点排序,并以负面清单收束技术性节点;在程序上实行限时裁断与一案一表说理;在运行上完善电子卷宗互认、平台协作接口、远程开庭与讯问,以实现效率、公正与权利保障的动态均衡。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事诉讼、地域管辖、立法完善

一、引言

网络空间像一座永不停歇的城市:数据在看不见的高架上穿行,行为与结果常常“分居两地”,平台与服务器时而成为隐形的交通枢纽。面对这样一张动态扩展的“隐形地图”,传统以犯罪地与居住地为轴的地域管辖就像一枚旧罗盘,仍能指向大方向,却频频在多点并发与链条协同面前失准。为确保国家打击犯罪的力度与程序正义的温度并行,地域管辖需要一次顺应技术—空间变迁的系统升级。

问题首先出在“看得见的多”与“选得准的难”。为应对电信网络诈骗、数据侵害、平台型共同犯罪等新态势,现行规范通过列举服务器所在地、平台运营管理地、被害结果地等连接点,扩大了“可受案范围”。但在缺少层级与限缩的前提下,连接点越列越多、越离越散,容易把犯罪地异化为线索地,诱发竞合、重复受案与程序空转。与此同时,指定与移送中的“更为适宜”多停留在原则层面,缺乏要素化阈值与书面说理,实践中难以形成稳定预期,甚至放大了趋利性选择与区域适用差异。再叠加电子证据跨域流转与在线诉讼配套不足,就近应诉与辩护有效参与常被交易成本吞噬。

本文的基本立场是把罗盘校准到“最密切联系”。其核心不在于“增加多少连接点”,而在于“以何种顺序与理由选择连接点”。为此,本文提出三条相互支撑的路径:其一,在规则层面,确立以证据集中与事实链一体化审理为首要标准的连接点层级,并以负面清单收束易泛化的技术节点,使“能否还原事实、能否一次性审理”成为首问而非末问;其二,在程序层面,以限时裁断与一案一表的书面说理固化指定与移送的裁量边界,让每一次管辖选择都可核验、可追溯;其三,在运行层面,引入网络结构感知的适度集中办理,并以电子卷宗互认、平台协作接口、远程开庭与远程讯问等机制缩短协作半径,降低跨域成本,兼顾效率、公正与权利保障。

沿此思路,本文将依次梳理现行规则与典型实践中的结构性张力,提出连接点层级与冲突解算法的重构方案,细化指定与移送的阈值与说理范式,并就跨域证据与在线程序的配套提出操作性安排。目标是把地域管辖从“能否管”的清单式扩张,推向“如何选”的实质性判断,使其在数字时代重新成为一项指向清晰、运行顺畅、权利有感的基础制度。

二、现行规范框架与运行逻辑

(一)一般规则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5条确立“犯罪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的一般管辖规则;第26条确立“最初受理法院优先”,并在必要时“移送主要犯罪地”;第27条赋予上级法院对“管辖不明”案件的指定管辖权。就体系功能而言,三条规则分别承担“确立常态连接点—维持程序秩序—提供冲突解消”的层层递进角色,但其有效运行以“联系强度可判断”为前提,这正是网络犯罪条件下最易受冲击的环节。

(二)涉网扩展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刑诉法的解释》第2条在“犯罪地=行为地+结果地”的基础上,对网络案件作出清单式扩展:将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财产损失地等纳入可能的犯罪地,以回应网络犯罪的跨域扩散和链条化特征。然而,清单仅回答“哪些地点可以成为联系点”,并未回答“在并列情形下如何排序、何者更强”。若缺乏限缩与层级,技术意义上的“使用地”“中继地”可能被泛化为“犯罪地”,从而把“犯罪地”异化为“线索地”,诱发竞合与推诿。这一张力为后续引入以证据集中与事实链完整为核心的“最密切联系”排序规则埋下了制度诉求。

(三)侦查阶段的衔接规则

2020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立案受理、协作配合、移送审查起诉等程序进行统一规范,为侦查阶段落实前述管辖规则提供程序保障。其制度机理在于:一方面允许“最初受理地”先行启动侦查,以防止推诿空转;另一方面通过异地协作、函请配合、指定与移送等机制,逐步将案件引导至更能承载证据收集与综合审查的地域。对网络犯罪而言,该规定为跨域电子数据的固定、调取与核验提供了流程轨道,但在“由谁统筹、向谁汇聚”的关键节点仍依赖上位的管辖选择逻辑。

(四)专门性程序意见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就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操作化规定,明确上述涉网“犯罪地”清单,并提出并案/分案、协商与指定管辖、跨域取证等配套机制与衔接路径,强调“有利于查明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实质取舍标准。但需注意,意见主要提供“工具箱”,仍未在规范层面建立具有约束力的“连接点层级”与“说理义务”范式。

三、网络犯罪对地域管辖的冲击

(一)少数犯罪地域管辖连接点有扩大趋势,但未普及。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特定罪名,近年司法规范通过“列举法”显著外延了“犯罪地”的范围,将服务器所在地、网站(或平台)建立与管理地、被侵害的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害人及其损害地,乃至“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等均纳入潜在连接点。这一做法有利于在早期打击阶段迅速确立受案机关,但也带来连接点数量激增、彼此重叠与竞合常态化的问题,实践中出现“规范层面详尽—适用层面无序”的张力,诱发重复受案与指定管辖的频繁启动。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扩张主要集中在信息网络犯罪专门解释所涉罪名,未形成对一般犯罪类型的普遍适用标准,传统“行为地/结果地”在多数案件仍以物理空间为据,难以回应网络空间中多点分散、技术遮蔽等特性,从而在类型间造成“选择性扩张—普遍停滞”的落差。

(二)网络技术发展与地域管辖立法不同步

技术演进使网络犯罪呈现“泛在化—链条化—虚拟化”,行为地与结果地分离、跨域协同与隐匿性显著增强,传统以属地性为基底的管辖理论与侦查运行模式受到实质冲击。即便2022年“三机关《意见》”在规则体系化方面有所完善,各地对“犯罪地”的具体理解与争议处理仍不一致,导致同案或类案在不同地区出现管辖分配差异。

同时,实证研究显示,现实共同犯罪网络具有显著的跨地域流动性和“社会—地理”双重驱动:犯罪人合作关系受地域文化相似性与空间距离显著影响(文化相似性正向、距离负向),跨域合作呈阶段性弱化但仍广泛存在。这类结构性流动与集聚,加剧了“连接点—事实链”在空间上的错位,客观上要求管辖规则从静态地理转向兼顾证据集中与协作半径的动态判断框架。

(三)普通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交叉时规定不明

当普通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交叉时,虽然法律有相关规定,但不够明确具体,给实践执行带来困难。以罪犯服刑期间发现原漏罪的管辖为例,《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三条原则规定由原审法院管辖,同时规定若罪犯服刑地、犯罪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然而,对于“更为适宜”的具体情形,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这导致在实践中,原审法院和犯罪行为地法院可能相互推诿或争夺管辖权,影响案件的及时处理,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也降低了司法效率。如我院在办理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在C市服刑期间被发现其存在漏罪的情形,漏罪主要犯罪行为地在A市,部分犯罪行为地在B县,被害人阮某某(B县人)被诈骗后向B县公安局报案,B县公安局立案侦查,B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提起公诉,对于到底是部分犯罪地B县人民法院还是被告人服刑地C市人民法院具有审判管辖权存在异议,后经多方协商由B县人民法院管辖。后经B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跨省辗转多次取证、审判案件终结。笔者认为在普通管辖与特殊管辖交叉的场景(如漏罪、并案、跨链条并侦)中,法律层面的“更为适宜”缺乏可操作的因素与排序,易致机关间推诿或趋利性选择,延宕诉讼进程。

四、网络犯罪地域管辖的优化路径

(一) 以“最密切联系”为轴的规则收敛

网络犯罪的空间—技术要素在行为方式、阶段与参与层级上呈耦合式叠加,导致“犯罪地”连接点在数量与形态上显著扩张,重叠与竞合随之增多;若继续沿用单一静态的地理指征,不仅难以匹配案件的链条化结构,也会把“犯罪地”异化为“线索地”,诱发程序空转与趋利选择。制度上宜以“最密切联系”为轴构建可核验的实质关联标准:将证据集中度与事实链一体化审理能力确立为首层判断基准,并在此基础上有序考量平台(服务)控制地、结果实化地与就近应诉/辩护参与的程序利益;同时对易泛化的技术性连接点(如一般“使用地”、纯粹服务器/中继节点)设定收缩性条件,形成带“负面清单”色彩的解释框架,以把连接点选择重新拉回法益实现与程序可验证性的核心轨道。相关学理与规范检讨已提示:信息网络技术使涉众性、跨域性与多层级链条并发,必须在“犯罪地首要连接点”的传统格局上引入结构化的限缩与排序,否则只会加剧重叠与冲突。

(二)引入“网络结构感知”的集中化裁量

跨地域共同犯罪并非均质扩散,而是呈现“小世界—无标度—异质分层”的复杂网络特性:核心地域集团内部联系紧密,并向低连通性节点辐射,占据跨地域合作与信息流的关键通道;节点度不均衡显著,合作关系存在“强者—弱者”偏好。此种“枢纽—辐射”布局意味着,单纯把案件平铺到多个形式上“有权”的地点,既不经济,也背离事实链的真实聚合。优化方向应当是让网络结构进入管辖裁量:在并案/分案与指定/移送中,依据证据与关键主体的空间聚合识别枢纽地域,在协作半径最短处集中办理,并以此作为动态指定的量化参照(例如在同一层级内优先选择承载核心证据与关键参与人的“高中心性”地域)。既有实证研究提供了扎实的经验基础:两类共同犯罪网络普遍呈现小世界、异质性与层次性,核心地域群体在跨域合作中具有强影响力,且节点度与邻点平均度的负相关揭示了明显的异质性与“向核心靠拢”的生成偏好;据此展开的枢纽导向裁量,更契合证据聚合与事实链整合的诉讼经济。

(三)矫正区域适用差异与避免诉讼择地

与“结构性聚合”相伴生的,是信息网络犯罪在地域上的显著集聚与适用差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大样本判决为例,华东、华中等区域在案件数量与处断上呈现高度集中与差异化,缓刑与高额罚金的适用比例亦出现区域偏向,这种“量—刑”的耦合差异一方面反映了区域治理与市场结构的现实图景,另一方面也放大了诉讼择地与裁量分化的制度风险。优化上,应当通过统一的要素化裁量基准与限时书面说理义务来吸纳并矫正区域差异:在确定或变更管辖时,围绕证据集中、事实链完整、协作半径、就近应诉及秩序安全等要素进行逐项可核验的说理,并在争议程序中设置短时限裁断,以抑制“先占受理地—再行协调”的路径依赖;同时结合指导性案例与数据通报,对区域适用分化进行持续校准,从“规则一致—裁量透明—运行高效”的维度合力收敛。前述实证亦显示:网络犯罪具有显著地域差异与阶段性集中,区域间处断差别并非孤例,这更要求在管辖端形成统一的、可执行的判断坐标,以减少选择性流动、稳定当事人预期。

五、结语

网络犯罪对地域管辖的挑战,并非单纯的“地理争议”,而是技术—空间条件变化导致的程序失衡。清单式扩张扩大了受案触角,却无法替代“何处最适合审理”的实质关联判断。本研究主张回到规范理性与程序理性相统一的路径:在规则层面,以“最密切联系”统摄连接点的层级化与限缩,以负面清单抑制技术性节点的外延泛化;在程序层面,以要素化阈值、限时裁断与一案一表说理固化指定/移送的裁量边界;在运行层面,以网络结构感知指导适度集中办理,并通过电子卷宗互认、平台协作接口、远程庭审/讯问等技术体系与数据监测—案例指引的反馈回路,持续校准区域差异与择地倾向。面向未来,立法宜在上位法或司法解释中明示“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地位,列举连接点排序规则与更为适宜的要素清单,并授权裁断时限与书面说理义务;司法实践则应在电诈、数据侵害、平台型共同犯罪等类型化场景中验证并迭代上述机制,使地域管辖在数字时代回归“制度可预期—权利可实现—治理可协同”的应有轨道。(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曹昌选 田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