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十载分手起纠纷 索还转账属不当得利?

2025-10-31 14:57:32 1
在司法实践中,同居、恋爱关系解除后引发的经济纠纷屡见不鲜。近日,喀什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件,也提示着我们在生活中无论是交友还是恋爱都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与李某双方相爱同居十余年,

在司法实践中,同居、恋爱关系解除后引发的经济纠纷屡见不鲜。近日,喀什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件,也提示着我们在生活中无论是交友还是恋爱都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某与李某双方相爱同居十余年,最终分手。多年来,双方之间存在多笔大额资金往来。王某凭借转账记录,起诉李某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数万元钱款。在庭审过程中,李某也提交了多年来向王某打款数万元的凭证,还有王某书写的借条、欠条等证据,以此证明双方之间的转账并不构成不当得利,自己不应向王某返还任何钱款。

    喀什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成立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当事人一方已取得利益;二是他人受到损失;三是取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当事人一方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

    在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共同恋爱生活近10年,且从双方提交的转账记录能看出,共同生活期间双方频繁有大量资金往来,涉及生活支出、购房款、装修款、被告向原告的借款等诸多款项,所以李某获得王某转账钱款是有合法依据的,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情形。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某并未出示证据证明李某实际获得哪些利益、其本人实际遭受哪些损失,以及李某获得的利益与其本人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未证明存在错误转账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构成不当得利关系中的“遭受损失”。同时,李某也有向王某转账的情况。而且,双方共同生活长达10年,期间并未明确约定钱款归属,在无法明确区分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共同生活使用。不能仅依据双方资金转进转出抵扣后就简单认定一方需退还另一方资金,应结合同居时长、同居期间生活等具体情况判断,而王某未就此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官提示:恋爱关系中的经济往来应更加理性、慎重。不当得利必须同时具备“一方得利、他方受损、因果关系、无法律根据”四个要件。同居关系具有特定人身属性,其间的经济往来往往带有复合性目的,转账发生在同居恋爱期间,符合共同生活消费特征,且资金往来也可能具有感情表达性质,不满足“无法律根据”的条件。主张不当得利者需证明“无法律根据”,不当得利并非“证据不足时的兜底案由”,不能仅因转账记录和关系结束就认为应当返还,否则可能既失去爱情,又造成财产损失。(通讯员:翟亚清、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