碍于朋友情谊,自己没钱却从网贷平台贷款转借,本是好心帮衬,结果对方逾期不还,自己既要还平台本息,又要不回借款,两头承压。这样的操作真的靠谱吗?
案情回顾: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借款。张某自身无闲置资金,却念及朋友情分,从网上贷款平台贷款后,通过银行、微信转账分笔向李某交付14.4万元。李某事后出具《欠条》,明确该笔资金来自网贷平台,并承诺按平台结算标准支付利息。
然而,李某并未按约还本付息,导致张某每月需按期向网贷平台还款。多次催要无果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本金并按平台利率支付利息。
审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张某出借款项来源于网上贷款平台,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双方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无效。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李某应向张某返还借款本金14.4 万元。
因合同无效,《欠条》中关于平台利率的利息约定亦无效。李某借款时明知资金来源,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法院综合过错程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令李某偿还本金,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的核心前提是出借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再转借他人,既扰乱金融秩序,又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借贷合同依法无效。
面对亲友、同事的借款请求,务必量力而行、守住底线,切莫碍于情面透支信用、网贷转借,最终好心办坏事,落得“钱要不回、债自己背”的结局,得不偿失。(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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